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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驾车撞伤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68日晚上938分,宋某某驾驶一辆松花牌小型汽车,在兴美小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伤。后宋某某将吴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吴某某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问题: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本案宋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因事故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其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法交通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中的“道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道路。

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又明确规定为:本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体现的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一致的,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适用对象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道路”的定义也仅限于公路、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包括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地点发生的活动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宋某某驾驶松花牌小型汽车,在兴美小区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兴美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路、城市道路,同时,小区内用于居民通行的道路,也不属于社会公众通行场所和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本案中宋某某驾车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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