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王中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中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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